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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男子宋某于2010年11月经人介绍到广西省壮族自治区认识了南宁姑娘潘某。当时宋某给了介绍人12000元,给女方礼金7000元,共花去人民币19000元,潘某便随宋某来到了安徽,于2010年12月份登记结婚。宋某的这个妻子等于是买回来的。
结婚后的第三个年头,也就是2012年2月,潘某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宋某遍寻妻子,毫无结果后,起诉至舒城县人民法院,要求与潘某离婚。
宋某诉称:婚后双方在性格、生活习惯等方面有很大差异,夫妻经常发生争吵。第二年后,她的坏习惯慢慢显露出来,吸烟、乱发脾气,经常无理取闹,经常无故离家出走,原告多次将其找回。可是自2012年2月被告离家出走后再也联系不上,至今已有两年多时间,原告在两年多时间里花费大量精力和财力,到处寻找都没有音信。另外,原告听过被告自述,她已有10年吸毒历史,在安徽时,也有毒品通过特殊渠道寄来。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因为被告长期外出,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起诉要求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法院受理案件后,在邮寄无人签收后,依法公告送达了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待公告到期后将开庭审理此案。(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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