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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先生在典当公司借了50万元,两年多过去了一直没有还钱,坐在法庭的被告席上的刘先生却声称自己从未收到典当行支付的任何款项。从未借过,谈何还款?
2012年9月29日,刘先生向某典当行借款50万元,以一处房产抵押,并办理了他项登记。双方约定:典当期为3个月,月综合费率为2.4%。两年多过去了,刘先生一直没有还款。典当行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了《典当合同》、《当票》以及转款凭证作为证据。
开庭审理时,刘先生辩称:典当行从未向自己汇过任何钱款,而且《典当合同》第十页最后备注的一句话“请将此款转入:汤XX工行6222XXXXXXXXXXX1891。电话150XXXX8199。”根本就不是自己书写的,而是由典当行的工作人员擅自添加的,刘先生从未自己从未委托过任何人接受转款。
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报告支持了刘先生的意见:送检的日期为2012年9月29日的《典当合同》中第10页上书写的“汤XX账户”字迹与刘XX样本字迹,两者不是同一人所写。
然而这50万元到底去哪里了呢?
裕安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前往房产局调查发现,原、被告办理抵押登记当日,被告刘先生及其妻子任X接受了房地产抵押登记部门的询问,两人在《房屋抵押权登记询问笔录》中陈述被告向原告方借款,是经过被告夫妻双方认可的。
随后又从公安局调查发现合同中备注的“汤XX”与刘先生其实是连襟关系。
此时,真相总算大白。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汤XX账户”能否确定是由被告刘先生指定的委托收款人。虽经鉴定不是刘先生所书写,但并不能证明“汤XX账户”不是被告所指定。
因为,首先,被告将其房产抵押典当后,若原告不支付当金,刘先生却不提出异议,不合常理;其次,被告与汤XX系连襟关系,指定将款打入“汤XX账户”,符合常理;最后,被告刘先生当庭承认,曾于法院立案数日后去过原告典当行处,要求原告免除所有利息但未能成功。综上所述,典当行所提供的《典当合同》尾部书写的“汤XX账户”,应认定为被告刘先生所指定的转款账户,原告向其账户转款,并无不当。被告所辩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据此,判决被告刘先生立即偿还原告六安市XX典当公司典当借款本金50万元及综合费用34.8万元。(杨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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