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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公安局:民事责任已赔偿,刑事责任要不要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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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5-5 00:01 | 显示全部楼层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对民事责任要进行赔偿,对刑事责任也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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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5-5 00:02 | 显示全部楼层
作为公民,应遵法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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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5-5 00:07 | 显示全部楼层
红线不能碰,谁碰谁吃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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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5-5 09:09 | 显示全部楼层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超过2万元的,不仅要承担完全的民事责任,而且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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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5-5 11:06 | 显示全部楼层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成百上千万元,肯定是要坐牢的。我相信这年头没有人敢渎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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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5-5 23:46 | 显示全部楼层
六安市300家开发企业,如果每家开发商都像皋城公馆开发商,孙书记、毕市长不睡觉,工作都忙不完。
开发商马倡友天天都在做慈善,这才是真正的企业家,首先奉献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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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5-6 13:15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成为信仰,正义才有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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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5-8 09:33 | 显示全部楼层
所有的被告皆因恒远开发商法人黄群峰、实际控制人朱军而成为被告。掐马虎熊就是讹诈。蛮不讲理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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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5-8 20:21 | 显示全部楼层
六安市建工局个别管理人员视安全为儿戏,如果塔吊倒掉,你有什么能力担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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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5-8 22:45 | 显示全部楼层
2015年下午16点12分,六安市建工局有关人员手里拿着“处理意见”让我老婆签字,我老婆拒签。理由是:1、塔吊未拆除,仍在违法施工;2、塔吊的后臂仍在本人的房顶上,也就是说本人的房屋在塔吊后臂的半径范围内,六安市建工局的处理意见,肯定是违法的;最后该工作人员一只手把所谓的处理意见放在竖着的旧板上,另一只手用手机拍照,大概的意思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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