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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廉某翻阅女友手机短信,发现其与杨某有暧昧言语,进而醋意大发打砸杨某轿车,日前被告人廉某被舒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拘役四个月。
被告人廉某曾在翻阅其女朋友葛某某手机聊天信息时,发现葛与杨某聊天内容中有暧昧语言。2015年1月2日15时许,廉某与杨某电话约定在舒城县城关镇龙舒花园住宅小区东门附近见面。当日18时许,杨某驾驶白色小型轿车至约定地点,廉某驾车随后赶到,双方见面确认身份后,廉某即持随身携带的木棍追打杨某未果,返回时,随手从路边一修理摊处捡起一把铁锤,对杨某的白色轿车进行打砸,致该车辆前挡风玻璃等处损坏,后廉某离开现场,杨某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经舒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杨某白色小型轿车车辆损失修复价格为人民币5300元。 2015年2月25日,被告人廉某经公安机关书面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案发后,被告人廉某赔偿被害人杨某车辆修复损失计人民币12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廉某因泄愤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3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廉某经公安机关书面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其行为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廉某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具有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综上,根据被告人廉某的犯罪事实、性质、量刑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本院依法对被告人廉某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遂判决被告人廉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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