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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在登记结婚进行医学检查时得知妻子患病,但是双方还是进行了结婚登记。婚后多年妻子已经治愈了疾病,丈夫又以结婚时妻子患病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最终被法院驳回了诉讼请求。 网络配图 原告陶某(男)与被告潘某(女)经人介绍相识,认识不久之后双方即按农村风俗举办了结婚仪式,并以夫妻名义开始了同居生活,但陶某发现潘某总以各种理由拒绝过夫妻生活,并且时常娘家。三年前双方到当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进行体检之时发现潘某患有疾病,但是考虑到双方毕竟在亲友的见证之下“结婚”了,陶某还是与潘某进行了登记结婚。婚后潘某对于疾病进行了积极的治疗,并且最终治愈了该病。
但是陶某思前想后却感到无法释怀,最终于2015年10月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而诉讼理由就是潘某在结婚之时患有疾病,并提交了当年婚前检查的相关结果。
审理中,被告潘某提交了于2013年6月在某医院彻底治愈该病的相关病案资料,并提出陶某在登记结婚之时就明知自己患有疾病。经审理查明,被告潘某在登记结婚之时却是患有疾病,当时陶某确知潘某的患病事实。婚后潘某经治疗于2013年治愈该病,且现在并未复发。不属于《婚姻法》第十条第三项关于婚姻无效的规定,而且陶某现无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判决驳回原告陶某的诉求请求。(张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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