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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系精神病患者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刑法,构成强奸罪。
寿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月1日至10日,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本村村民梁某某是精神病患者,趁其一人在家之机翻墙进入其家中将其奸淫。后经鉴定,被害人梁某某系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防卫能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被害人梁某某系精神病患者而与其发生性关系,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对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的情节,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以被告人张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宣判后被告人张某某不服,表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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