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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六安区法院审结一起容留他人卖淫案件。位于六安市汽车南站旁的一家小旅馆夫妇,在旅馆内多次容留他人卖淫,罪责难逃法网被判刑。
汪某、洪某夫妻二人在汽车南站附近开了一家小旅馆。2010年7月至2011年10月期间,二人将其旅馆内两房间分别提供给卖淫女徐某、左某某从事卖淫活动,并按次收取20-30元不等费用。二人共容留徐某、左某卖淫合计400余次,非法获利9000余元。2012年10月1日,左某某从事卖淫活动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案发后,汪某、洪某某退缴了全部非法所得。
法院审理认为,汪某、洪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容留他人在经营的旅馆内从事卖淫活动,时间长,次数多,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且属情节严重。二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作用相当,不应分主从犯,应当根据各自在犯罪过程中的具体行为分别量刑。鉴于汪某、洪某某能够自愿认罪,退缴了全部非法所得,可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以容留卖淫罪,依法判处汪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洪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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