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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县男子农班车上施扒窃 当场抓获被惩处
光天化日车上行窃,不想被当场抓获,虽所盗现金被如数追回,但依然逃脱不了刑法的惩罚。
2012年5月11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从保义镇开往寿县寿春镇新客站的168农班车上,用刀片将被害人夏某某的裤子口袋割破,盗取现金一千三百元。被告人周某某在扒窃得手后即将离开现场时,被害人夏某某将其当场抓获,追回被盗窃的现金一千三百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在公共机动车辆上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鉴于其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2600元;作案工具刀片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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