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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车未注意,撞上后方停车,致使中间行人被活活夹死。近日,裕安区法院审结该起过失致人死亡刑事案件。
2012年12月10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驾驶货车在裕安区分路口镇海螺水泥厂内,在未观察车后情况下倒车,与停在后方货车发生碰撞,致使位于两车之间的被害人李某当场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赔偿被害人的民事损失并得到被害方谅解。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因疏忽大意,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案发后,被告人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成立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结合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等情节,对其可从宽处罚。该案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古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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