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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舒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原告李某诉被告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8月协议离婚,从此两人本应分道扬镳,但协议中约定被告给付原告补偿款却迟迟未予给付,致使离婚后夫妻闹上法庭。
据原告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因被告在外有外遇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于2013年8月在舒城县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根据协议的规定被告应支付80000元补偿款给原告,当时约定分期支付。离婚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该款,被告总是以种种理由推脱还款,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履行离婚协议,立即支付原告80000元。
被告辩称:当初离婚确实是其有错在先,出于人道主义,被告答应补偿原告80000元,当时约定是分期支付,只是说有钱时再给。这个80000元会给原告的,但现在确实没有能力偿还,每年最多只能偿还1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协议离婚后,离婚协议第三项约定:男方支付女方8万元整分期支付。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上未约定具体给付期限,离婚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该款,被告至今分文未付。通过法院调解,原告同意被告可以分四年付清,但被告后来始终坚持每年只能偿还10000元,分八年付清,最终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故法院认为原、被告已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达成的离婚协议已生效,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所以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鉴于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上未约定具体的给付期限,考虑到被告的偿还能力,应当给被告必要的准备时间,以分期偿还为宜。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8万元,于2014年12月31日前支付万元,2015年12月31日前支付2万元,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2万元,余款2万元于2017年12月31日前付清。(方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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