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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霍邱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吴某、李某犯拐卖儿童罪案件。
2011年农历11月份,在霍邱县户胡镇洪山窑场带工的被告人吴某找到被告人李某,称其工友刚生了一个女孩,家里人不想要了,让李某找要小孩的人。后李某找到的户胡镇某村村民张某与被卖女婴父亲见面谈价格,女婴父亲开始要价28000元,张某嫌价格太高,便独自一人离开窑场准备回家,途经高镇街道时,女婴的父亲追上李某,讲可以23000元的价格卖给他。后张某要求看看小孩,女婴的父亲当场带张某去了大顾店窑厂,张某看好后,小孩的父亲让张某先回家,他次日再将小孩送去。第二天小孩的父母将小孩送至张某家中,张某以23000元的价格购得该女婴。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李某居间介绍他人出卖自己的婴儿,其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吴某、李某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可减轻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从轻判处。依法判决:
被告人吴某、李某犯拐卖儿童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罚金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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