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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女子红杏出墙生子 起诉离婚被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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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11 09: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已婚女子红杏出墙,并生下一名女婴,引起丈夫暴怒,二人为此经常打闹。随后,女子向来安法院起诉离婚。近日,来安县法院准许二人离婚,但女方要赔偿男方抚养费以及精神损失费等1万元。

    2001年3月,女子刘某某与男子张某相识,随后不久结婚并生育一女,但夫妻二人感情一般。2012年8月,刘某某与他人发生婚外情,再次生育一女,致使夫妻感情不和,并经常吵闹。2013年7月,刘某某诉至法院,要求与张某离婚,两个孩子由其抚养。

    法院准予二人离婚,并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女方赔偿男方一定的抚养费及精神损失费合计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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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11 09:2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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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11 11:2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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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11 16:2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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