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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霍邱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据原告范某诉称,原被告是经人介绍相识的,认识仅数日,因其年幼无知(年仅十五岁),在被告陈某的诱骗下于2012年开始同居生活,于2012年底非婚生育一子,至今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陈某品行恶劣,经常酗、赌博,并经常无故殴打原告。孩子生病被告也不给钱看病。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其与被告陈某的非法同居关系。
 
 
 被告辩称:被告不同意原告陈述的事实,被告认为农村人哪家不打不吵 的 ,又不是现在被告不要原告了,原被告在一起都是双方自愿的。
 
 
 此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范某与被告陈某自愿解除同居关系;二、双方所非婚生育一子由被告陈某抚养,并由被告自行承担抚养费用;三、原告范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此案原告在开始同居生活至同居生活结束都没有年满18周岁,对待同居生活的影响、后果没有深刻认识,便于被告草率开始同居生活,自己还是孩子怎么能担当起为人父母的责任。广大青年男女,尤其是未成年少男少女对待非法同居更应该慎之又慎。(蔡双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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