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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吴某驾驶牌号为皖N6C288小型客车在寿县寿春镇滨阳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滨阳大道与时苗路交叉路口时,因超速行驶,未让右方来车先行,与沿时苗路由东向西行驶由孙某驾驶的牌号为皖N3F866小型客车相撞,致驾驶员孙某及乘坐人小静受伤。数十天后,孙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近日寿县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案件。
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次事故吴某负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吴某与被害人孙某近亲属达成72万元民事赔偿协议并按约定履行前期赔偿款30万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被告人吴某与被害人小静达成11万元赔偿协议并履行,取得被害人小静谅解。
法院认为: 被告人吴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吴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遂判处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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