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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的好“朋友妻不可欺”,这是做人最基本的道德之一,越过这条道德最低限度法律将严惩不怠。
2014年1月10日晚,李强为其妻余秀过生日,邀约朋友沈辉、沈炼到寿县“XX火锅”吃饭,饭后四人又到寿县一KTV唱歌饮酒,后离开KTV,行至寿县南门外寿蔡路丁字路口时,李强和沈炼因有事需要离开,李强让被告人沈辉驾驶自己的车送已喝醉酒的余秀回家,被告人沈辉趁余秀醉酒之际,将车辆行至楚都建材城门口马路上,在车内强行与余秀发生性关系。
寿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沈辉违背妇女意志,趁被害人醉酒之机,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强奸罪。由于被告人沈辉归案后能基本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故判处被告人沈辉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人物均为化名)(张万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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