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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配图 2015年中旬,被告人李某伙同未成年人姚某某、郭某某、陈某某到霍邱县三流乡街道文某家意欲偷盗。当时,郭某某把风,李某、姚某某、陈某三人翻墙进入文某家院内进行盗窃,但未发现值钱的物品,后沿楼梯翻墙到其隔壁田某家,也未搜到东西,于是三人从田某家厨房拿一把木柄菜刀又返回文某家,用菜刀将文某家厨房旁边的小屋门撬开,从该房间桌子抽屉里盗走金戒指一枚、港币400元、纪念币一枚。后几人将盗得的财物贩卖分赃。
霍邱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伙同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判处。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对方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此案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3000元。(李庆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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