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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并依法判决不准原、被告双方离婚。
据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正月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1997年2月登记结婚。1997年11月婚生一子,取名陈荣。婚前,双方接触时间较短,婚姻基础较差。2002、2003年,双方在常熟打工期间,被告即与他人有暧昧关系,后原告得知要求离婚,经被告父亲、弟弟做工作,夫妻关系得以维持。此后十年双方经常争吵。2014年3月12日晚11时许,被告与他人在浴室开房同居,被原告当场逮到。被告行为,严重伤害双方感情,故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
被告则辩称:夫妻双方没有大的纠纷和矛盾,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双方系高中同学,本来就相识,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后,双方自愿结婚,婚后感情一直较好,孩子正在读初中,是学习成长的关键阶段,离婚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故不同意离婚。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正月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1997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夫妻感情尚好,1997年11月婚生一子。近年来,因原告怀疑被告与他人关系暧昧,夫妻关系出现裂痕。法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结婚,婚前基础较好。婚后双方虽因原告怀疑被告与他人关系暧昧发生矛盾,夫妻关系出现裂痕,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且原告未向法院提供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的证据。在以后的生活中,双方如能相互沟通,互谅互让,夫妻仍能和好生活,故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方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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