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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霍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起诉离婚的案件。案件的原告刘某与案件的被告王某是大学时候的同学,在大学期间就开始同居生活,后于2013年2月份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因琐事经常发生纠纷,原告刘某就起诉到霍邱县人民法院,要求判决离婚。法院在调查事实的基础上,认定夫妻感情没有完全破裂,依法作出不准刘某、王某离婚的判决。
2006年9月份,刘某和王某同时就读于安徽某电脑培训学院。2007年元旦,两人确定恋爱关系,后在校外租房同居生活。2013年2月21日,两人在某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婚后夫妻感情尚可,未曾生育子女。2011年上半年即在两人同居生活期间,以刘某名义在某开发区购买房屋1套。王某在与刘某同居期间曾4次因怀孕而终止妊娠,于2013年2月21日前再次怀孕,2013年2月23日,王某在某中心医院再次实施终止妊娠手术。夫妻在共同生活期间,因琐事产生分歧,导致夫妻关系不睦。王某答辩称,他们的感情没有破裂,五次堕胎虽然对自己的身体伤害很大,但是她不愿意放弃自己的丈夫,感情生活中她虽做出了牺牲,但希望还能有机会去修补她与原告的爱情。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与王某已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婚后夫妻仅因琐事产生矛盾,但原告未能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陈孝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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